2005年7月,当时只有1岁的瑞瑞因灼伤被送往某医治,并展开了手术。出院旋即,她的小拇指依然疼痛无法倾斜,再度到该院时,医院竟然说道,上次手术由于疏失,误将把一根针遗留在瑞瑞手指内。
医院回应难过,并免费为孩子手术拿起钢针。后来,双方达成协议,誓约医院保险费2万元作为经济补偿,家属如再度以此事驳回,则撤回补偿金,按《医疗事故处置条例》的程序解决问题。
瑞瑞的父母表示同意,并以此作为此次纠纷的落幕。但旋即后,瑞瑞的手指仍不知恶化而且日趋严重。
去年6月,家长带上孩子到另一家医院化疗,并再度实行手术,又花上了8000多元。瑞瑞父母指出,由于第一家医院的根本性罪过,造成孩子多次忍受手术伤痛,控告该院拒绝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失费等总计13219.35元。丰台法院接纳了司法鉴定机关做出的书面解释,指出该院对伤害结果不应分担部分责任。双方签定的赔偿金协议有效地,医院的反诉法院未予反对。
鉴于协议并未具体誓约今后再次发生的与本次医疗争议有关费用开销方式等,因此法院根据检验的补足意见,判断医院赔偿金医疗费1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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